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第八条规定,遭遇不可抗力,且出卖人(开发商)在发生之日起___日内通知买受人的,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。
对于“不可抗力”,《民法通则》第153条明确规定:“不可抗力”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
依据此规定,不可抗力应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,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应同时具备不能遇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条件。如地震、水灾等。
而且不可抗力的事由要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,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“不能预见”。
并且不可抗力的事由影响的法律主体是购房合同签订的双方,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。
如果造成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以上条件,那么可以认定该事由为不可抗力,可以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,否则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,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因此,对于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“不可抗力”,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,不能凭我们的主观臆想去推定。否则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。